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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下文是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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